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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触犯“开赌场罪”被判刑一年 全省首例

来源: 点击数:   录入时间:07-11-22 14:32:52

    (记者 杨秀伟 通讯员 林劲标)记者昨日获悉,全省首宗适用新罪名“开设赌场罪”的案件在佛山市禅城法院一审结案,被告人陈万全被判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。

    多次设赌场抽头渔利

    据法院认定,2007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,被告人陈万全伙同陈某(另案处理)在其所经营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大桥桥底处的“环球”士多店内开设赌场,并招揽叶某等人参与赌博,二人从中抽头渔利。同年6月初至6月19日期间,陈万全又伙同陈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金长盛旅店2001房开设赌场,并招揽罗某等人参与赌博。6月19日晚上,警方根据群众举报,在该旅店内抓获陈万全。

    禅城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万全以营利为目的,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,该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。鉴于陈万全在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。

    开设赌场罪最高判十年

    开设赌场罪是《刑法修正案(六)》从赌博罪中分离出的新罪名,今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立,并于本月6日起实施。

    据悉,此前,此类案件以赌博罪论处。按新罪名规定,只要为赌博提供场所、设定赌博方式、提供赌具、筹码、资金等,不问组织的人数或者赌博金额的大小,都将构成开设赌场罪。对于开设赌场的,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情节严重的,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而对于赌博罪,最高是判决3年有期徒刑。

    禅城法院刑庭庭长陈英姿表示,目前赌场形式逐渐呈现虚拟化特点,网络赌球等盛行,这些行为同样适用开设赌场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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